2024年07月27日
屡次酒驾触新规 以身试法获实刑
时间:2024-05-13 来源:民族日报·中国临夏网 作者:马健


民族日报·中国临夏网讯 (记者 马健)5月7日,永靖县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刘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回顾:今年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南路某小区门口出发,行至该镇某村村委会路段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46mg/100ml。2023年8月24日,刘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北大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裁判理由: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永靖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永靖县法院予以采纳。

法条链接

【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编辑:马忠德 责编:孔令定 主编:喇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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