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临夏市某锅盔铺食品中超范围添加甜蜜素案
2025年10月17日,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锅盔铺进行日常检查时,在库房内发现食品添加剂(甜蜜素)8袋,规格为1千克/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3日,保质期3年。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票据,已加工添加甜蜜素的糖酥馍共24个,售出15个,单价2.5元,剩余9个,违法所得共计3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8袋甜蜜素和9个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糖酥馍、没收违法所得37.5元,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夏县某农家院使用过期调味品案
2025年10月13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家院进行检查时,在该农家院后厨内发现金龙鱼牌菜籽油1桶(净含量5升)未启用、海天上等蚝油1瓶(净含量700克)已启用(经称重剩余500克)、“思伟”精制白醋汁1瓶(净含量500毫升)未启用、纯生青岛啤酒2瓶(净含量316毫升)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立案调查,本案货值75元,以上调味品和啤酒购买时均未索要票据,也未建立销货台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在农家院后厨内使用过期调味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牌酱油1瓶、“金龙鱼”菜籽油1桶、“思伟”精制白醋汁1瓶、纯生青岛啤酒2瓶632毫升,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康乐县某餐饮酒楼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5年11月4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酒楼进行“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该酒楼后厨操作间卫生差、凉菜间有明沟未做吊顶、未安装紫外线消毒设施、食品原辅料混放、垃圾桶未加盖、地漏未封闭等问题。
经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酒楼进行监督检查时存在上述问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7日内改正以上违法行为。截止2025年11月4日,该酒楼仍未安装紫外线消毒设施、凉菜间明沟、吊顶未改正、垃圾桶未加盖、地漏未封闭、食品与非食品混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永靖县某蛋糕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9月23日,经监督抽检,永靖县某蛋糕坊加工制作的大列巴面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183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所得收入110元,认定违法所得11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广河县某商贸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案
2025年9月23日,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贸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未索取和开具《甘肃省食品购销凭证》。
经立案调查,2025年8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食品未落实进、销货制度等行为,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截止2025年9月23日,该公司仍未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四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和政县某超市销售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5年10月15日,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在经营场所内摆放的国圆清真火鸡面5桶(130g/桶)、营养快线4瓶(500g/瓶)、海天上等耗油2瓶(206g/瓶)、海天味极鲜2瓶(380ml/瓶)、兵马俑芝麻调味油3瓶(170ml/瓶)、老干妈风味豆豉6罐(280g/罐)、河州香香辣火锅蘸料12罐(200g/罐)、陇泰源蛋皮香松卷2包(108g/包)、可比克烧烤味薯片1罐(105g/罐)、灵光西餐厅巧克力锅巴10包(35g/包)均已涉嫌超过保质期。
经立案调查,上述10种过期食品货值金额219元,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还未销售出以上过期食品,现场无法提供电子一票通发票及相关资质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上述全部过期食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东乡县某手抓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5年8月27日,临夏州、东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检查时,发现某手抓城存在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行为,并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截止9月4日“回头看”检查时仍未办理健康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积石山县某餐饮公司未经许可制售冷食类食品案
2025年9月8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积石山县某餐饮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后厨操作台放置1瓶已开封无标签的白色液体(剩1.32斤),在凉菜间冷藏柜内存放无标签的牛板筋12袋(每袋0.28斤)。同时,在收银台电脑内提取了2025年8月1日至9月8日的凉菜销售记录。
经立案调查,该餐饮公司负责人无法提供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明,根据8月1日至9月8日销售单显示,未经许可制售凉菜销售额为3348元,违法所得32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