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83号)和临夏州统计局公布的2024年相关数据,现将2025年度(2025年7月1日—202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临夏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即: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788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临夏市1910元、其余7县1850元。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二、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部分及职工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含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不得高于5469.12元,临夏市不得低于191元,其余七县不得低于185元。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确有实际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在5-12%的范围内选择适当比例,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在10%-24%之间自行选择,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