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0日十三届省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明晰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的消防安全义务,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落实社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强我省消防法治建设,推动消防工作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共六章六十条,包括总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与追究、附则。《办法》致力于解决消防安全责任落实难题,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规定和要求,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完善体例结构。修订后的《办法》在对地方政府部门的共同消防安全职责进行规定的基础上,第十四至四十二条就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分部门进行了逐条规定,充实了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明晰和完善责任主体。修订后的《办法》对总则的内容做了微调,将原《办法》中分散在二、三、四章中的政府、政府部门、单位等责任主体的条款集中在总则部分,并在总则部分补充了社会共同义务,保持了与上位法的统一。
(三)丰富相关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一是完善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细化应急管理部门对于政府的报请流程,突出了政府在加强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体系建设方面的职责,明确要按照规定建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并提供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办法》第八条);二是夯实了乡镇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火灾隐患突出场所(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群租房等)的职责履行(《办法》第九条);三是增加规定了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职责。这既是贯彻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文件的要求,也是我省消防安全委员会长期以来实体化运行发挥作用经验的固化(《办法》第十一条);四是优化了政府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对于组建、重新组建后的部门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调整,涉及36家政府工作部门及燃气、供水、供电和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机构的消防安全职责(《办法》第十四至四十二条);五是完善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内容。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履行中,突出了科技支撑的作用(《办法》第四十四条)。厘清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建筑物专有、共有部分消防安全费用的承担(《办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补充了物业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物业企业对于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办法》第四十九条)。将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职责调整至单位部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特别法人,在基层社区治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另外,这一结构调整借鉴了《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体例结构(《办法》第五十二条)。
(四)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一是补充规定了火灾责任倒查制度,并明确了火灾事故的调查权限、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制度(《办法》第五十五条);二是整合了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特别是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的履职责任做了明确(《办法》第五十七条);三是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指明了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对应条款(《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州消防救援支队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