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日报·中国临夏网讯(记者 马健)近日,和政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和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一、马某二等5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一案。经依法审理,被告马某一、马某二等5人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分别判处一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2023年1月,被告人马某一电话联系马某二、马某三、马某四等4人,在和政县某乡镇一耕地打洞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2月中旬,被告人马某一、马某二另行找到盗掘地点后,与马某三、马某四、马某五等5人,在某乡镇一耕地,再次打洞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并将每天盗掘的化石与在某某镇某某村盗掘的化石一同藏匿于马某三家中,商定收益均分。3月5日,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某某乡某某村盗掘现场将5人抓获。经依法对马某三住宅进行搜查,查获疑似化石23.5袋。经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专家组鉴定,全部化石均为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分级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这些化石对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经审理,被告人马某一、马某二、马某三、马某四、马某五违反国家有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规定,明知是古脊椎动物化石而进行盗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