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场所受伤 如何维权索赔
责任认定有两种情形
◎因服务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因第三人原因受伤,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每日甘肃网3月15日讯(西部商报记者 焦太霞)在酒店卫生间如厕时,马桶侧翻致人受伤;去茶楼喝茶时,上台阶摔入水池……消费场所屡遇意外,法院会如何认定其中的责任,维护消费者权利呢?
案例1:
酒店如厕马桶侧翻受伤
葛女士入住某酒店使用坐便器时马桶侧翻,致其左手被马桶破碎的瓷片戳伤,导致手开放性外伤累及肌腱。
兰州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酒店对外经营,旅客登记入住该酒店后,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酒店的经营者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马桶侧翻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该事实证明酒店对客房卫生间内的设施未进行有效的固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葛女士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疏忽,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故对该事件的发生葛女士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情况,法院酌定酒店承担70%的责任,葛女士承担30%的责任。
案例2:
喝茶摔伤起诉茶楼
南女士与朋友前往某茶楼喝茶,服务员引导南女士及其朋友前往景观水池对面的雅座,进入雅座必须通过景观水池上铺设的大理石台阶。但南女士踏上台阶后摔倒,掉进水池,面部摔伤,眼睛充血,导致头部外伤、右眉弓软组织裂伤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茶楼灯光较暗、通往雅座的台阶铺设在景观水池上导致台阶地面易湿滑,其设计存在瑕疵,茶楼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南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南女士作为成年人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形,故对其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由南女士自负30%的赔偿责任,由茶楼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在消费场所受伤 责任认定主要有两种情形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李泉律师表示,消费者在商场、饭店、娱乐等消费场所受伤后的责任认定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因服务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受伤。对于此种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因消费者自身过错引起的损害,则可以减免经营者的安保责任。
第二种是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因第三人原因受伤。对于此种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