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转账 咋样才能更安全
每日甘肃网10月31日讯(西部商报记者樊丽)外出吃饭、购物、打车……都可以扫码支付,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电子支付已经成为我们日常必不可少的工具了,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这种方便快捷的工具来转账。网上转账虽然方便,但如果在转账中没有注意保存证据,可能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记者梳理了近期我省法院审理的关于支付宝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邀请法官对网上转账应注意的相关事项为您支招。
案例1:支付宝借款不还 两亲家对簿公堂
武威女子李红与当地人杨强是对门邻居,也是亲家关系。2017年6月初,李红一纸诉状将杨强告上法庭,案由是民间借贷。李红在诉状中称,因为两家的特殊关系,2015年11月开始,杨强就以买车等事由从她处借款,她通过支付宝和现金给付方式先后共计借给杨强现金20万元,可事后杨强一直拒绝还款,她只能诉至法院。
武威市民勤县法院受理了该案。庭审中,杨强辩称,不存在向李红借款的事实。对于杨强的抵赖,李红出示了支付宝网上支付截图照片12张、通话记录光盘1张,予以证明其通过支付宝网上支付方式给杨强借款83370元,在被告杨强买车时借给现金80000元,总计163370元,连同两笔款的利息在内一并向杨强主张借款20万元。在李红出示了诸多证据后,杨强终于承认李红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83370元属实,但表示该款是李红向其偿还的借款,并非其向李红的借款,对于二人的通话记录中提及的借款20万元,杨强并不认可。
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支付宝网上支付83370元款项的性质,杨强抗辩该款是李红向其偿还的借款,但未能提供原告向其借款的证据,因此,该款应认定为杨强向李红的借款,李红证明目的成立;对于80000元借款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因李红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时约定由杨强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李红请求杨强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杨强偿还原告李红借款83370元。
案例2:转账记录为证 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2015年5月,平凉泾川男子吴军向朋友刘海借钱,刘海通过支付宝向吴军转账10000元,给付现金6500元。随后,吴军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刘海,并在身份证复印件背面书写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以及违约还款应当承担的责任。借款到期后,吴军以正在筹钱为由请求刘海宽限几天,并承诺还款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015年10月,吴军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还故意躲避刘海,甚至拒绝接听刘海的电话。于是,刘海在2017年初将吴军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刘海出示了支付宝转账记录、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他与吴军的借贷事实。平凉市泾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海与吴军之间民间借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吴军收到借款后依法应按期归还借款,故对原告刘海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6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吴军清偿原告刘海借款16500元,利息6930元。
法官说法:转账记录+借条=固定证据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梁云表示,在电子借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才能避免以后出现举证困难、举证无用的情形。首先,因为电子借款一般都是通过网络发生的,因此会在网上留下痕迹。所以,电子借款要在双方互发消息时表明真实的信息,包括真实的姓名而非网络用名、身份证号码以及转账账号等信息,比如微信聊天借款时注明对方真实的姓名等信息,在聊天时说明借款的情况要注明以上信息,最好可以截图留下证据。其次,转账务必在附言栏目里备注好钱项的性质。此外,因为微信、支付宝需要绑定银行卡,因此转账后需要保存交易记录,通过打印凭条、截图等方式进行保存。第三,电子借款因为通过网络转账,无法通过有形的形式保留证据,因此要在事后补写借条显得非常重要,并且借条要当面出具。
梁云法官建议,电子借款最好通过转账记录+借条形式予以固定证据。因为电子借款虽然方便,但也与风险并存,为了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要从自己做起,做好防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