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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题】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发布“3·15”消费提示

2022-03-15 来源:民族日报·中国临夏网  记者:  浏览量:9468

近日,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州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当心消费陷阱,保护自身权益;倡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共促消费公平。

提示一 这些维权小知识你必须知道

消费者权益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维权组织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监督权。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牢记下面几个“时间”。

①“7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②“15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③“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商品。

温馨提醒:若需消费维权,必须有足够的投诉材料作为证据,包括购货发票或购货凭证,如有双方交涉的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更好;保留现场,如若因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导致人身、财产伤害,保护好事发现场,可采取拍照、录像或留下证人、证词等;收集或索要经营者的姓名、电话号码、工作牌号、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保证能够第一时间找到对方;若与商家交涉不成,应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不要拖延时间,避免过了“三包”期限;一些有争议的质量问题最好与商家一起到有关部门检测鉴定。

提示二 网络购物 你须知道这个《规定》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①拆封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规定》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②签收≠认可质量。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规定》明确,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③提供奖品、赠品需担责。《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④直播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规定》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做出规范,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⑤外卖平台未尽审查义务需担责。《规定》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主张免责。

提示三 消费需警惕 免费承诺别轻信

免费承诺别轻信。一些销售保健商品的商家常常打着免费体验、赠送、特价促销等幌子,吸引消费者进店消费。消费者要经得住诱惑,不贪小便宜。

“专家”忽悠别上当。老年人感觉身体不适时,特别渴望专家指导,一旦消费者进店体验后,商家抓住老年人渴望健康长寿的心理,打着专家旗号,不断对他们进行洗脑推销。老年人如果身体抱恙,应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检查治疗,以免贻误治疗时机。

消费维权要及时。有些老年人在发现上当受骗后,往往因为好面子,不愿和家里人说,也不愿意向有关部门投诉,错过最佳维权时间。因此,老年消费者在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立刻告诉家人,并及时拨打12315维权。

消费骗局要明晰。建议老年人尽量多关注报刊、电视、广播的相关报道,了解新闻媒体曝光的各类消费骗局,提高自身防范意识。购物时切记索取发票,保管好相关证据,一旦遇到问题便于有效维权。

编辑:马少华 责任编辑:山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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